推广 热搜: 会展中心  培训  工控  阀门  西门子  电机  服务机器人  变频器  氢气,加氢站  PLC 

山东省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理顺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1-08-05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作者:天然气网    浏览:302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理顺临清市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 〔2021〕19号 临清市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

关于理顺临清市居民用管道

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 〔2021〕19号

临清市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召开了价格听证会,经研究,决定理顺临清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临清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核定临清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4元/立方米。

(二)临清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档)由2.4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

(三)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气量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1.普通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64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300-960(含)立方米,气价为3.17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96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96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及气价标准:第一档年用气量为110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64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11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3.17元/立方米。

(四)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范围为临清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五)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365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二、相关配套措施

(一)对“煤改气用户按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执行2.85元/每立方米。

(三)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及五保户的居民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4元/立方米,年用气量超出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年用气量的部分执行普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四)家庭户籍人口5人(含)以上的普通居民用户,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50立方米。

(五)预购气用户在此次气价调整前所购气量不得加价。

(六)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气价政策平稳实施。

三、完善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方法。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小于8%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管网损耗率)不高于5%。2021年7月1日起不高于4%。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价额度+城镇配气价格。

联动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市发改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四)价格联动相关事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整额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分别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1.5倍执行。

3.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4.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准确的向市发改部门报送天然气价格联动数据资料,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发改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临价字〔2017〕10号、临价字〔2018〕1号同时废止。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3日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2015736号-1
Powered By DESTOON